| 《深圳市火灾隐患“黑名单”单位管理规定》在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上公布,并于本月起开始实施。该《规定》首次规范了火灾隐患黑名单曝光的流程以及时间,根据规定,以后每个季度,公安消防部门确定火灾隐患黑名单之后,将在季度消防形势分析会的第二天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。 据了解,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从2008年起正式推出了火灾隐患“黑名单”制度,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给予曝光。根据《规定》,经消防支队批准列入火灾隐患“黑名单”的单位,应在每季度消防形势分析会公布“黑名单”后的次日通过媒体进行公布,并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向各区政府通报火灾隐患“黑名单”单位的情况。通过媒体公布火灾隐患“黑名单”单位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、单位地址、法人代表名单、所属行政区域、存在火灾隐患情况等信息。
火灾隐患“黑名单”每个季度发布一次。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督促火灾隐患“黑名单”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、整改方案以及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,确保消防安全。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已确定的火灾隐患“黑名单”单位应重点督促整改,确保隐患消除。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对重大火灾隐患的“黑名单”单位,应依法报请区政府予以挂牌督办;对需责令“三停”或采取临时查封措施,可能引发维稳等问题的(如医院、学校、车站、码头、地铁、口岸、影剧院、体育馆、党政机关,大型歌舞娱乐、桑拿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,大型工矿企业、仓库、物流中心),应报请区政府组织实施。
消防支队在第二个季度火灾隐患“黑名单”单位通报会上,对上一季度解除的火灾隐患“黑名单”单位统一予以通报,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,并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通报本季度火灾隐患“黑名单”单位时予以通报。消防部门组织对解除火灾隐患“黑名单”单位进行抽查、复查。
《规定》指出,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,对跟踪督查不力、瞒报、漏报、漏管的责任人将进行问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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